1.暑期課程:
於暑期開設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,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 週,並不得低於320小時為原則(包括各系所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)。
2.學期課程:
開設9學分以上,至少為期四.五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,修讀實習課程期間,除依各系所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。
3.學年課程:
開設18學分以上,至少為期九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,修讀實習課程期間,除依各系所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。
4.海外實習課程:
需具備下列 3 要件:
(1)以於學期、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(2)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,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,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企業和機構(包括分公司)為優先。
(3)參與學生應通過各系所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。